(2016)浙1081执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2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镇兴福利路168弄38号1厅14室。组织机构代码:77210056-2。法定代理人:张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392648-5。法定代理人:王君梨。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浙1081执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昱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465元、诉讼费用31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7.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4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军卫审判员 郭定勇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敏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