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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张建萍诉金昌市金川区融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张建萍,金昌市金川区融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龙泉里金川南路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建萍,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萍,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昌市金川区融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川区27区泰安路53号。法定代表人:唐玉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生兆,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玉,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张建萍因与被��诉人金昌市金川区融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张建萍于2016年10月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金昌市金川区融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张建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张建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0元,减半收取14120元,由上诉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张建萍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伟审 判 员  贾春花代理审判员  冯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