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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辖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忠华与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开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忠华,王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78号8幢一单元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忠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斌。上诉人江苏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忠华、王开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3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永昌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永昌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蒋忠华、王开斌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是接受货币一方。原审法院依照民间借贷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云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