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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野、冯月与顾国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野,冯月,顾国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李野。身份证号XXXX申请执行人:冯月。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顾国儒。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李野、冯月与顾国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国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金 辉审 判 员 王 福 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天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