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白永福、王瑞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王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0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负责人刘桂珍,杭锦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王瑞,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政协杭锦旗委员会办公室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白永福、王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冻结被告王瑞的个人工资账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蒙KHB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王瑞个人工资账户;二、依法查封登记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名下的蒙KHB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