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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达全与江山市双赢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全,江山市双赢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110号原告:王达全,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素蓉,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山市双赢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郑贞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达全与被告江山市双赢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达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达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