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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学文与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学文,罗明,李休文,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学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明。原审被告李休文。原审被告屈平。上诉人董学文因与被上诉人罗明、原审被告李休文、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实,上诉人董学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在该期间内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学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董学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唐林波审判员 庄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俊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