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终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凤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凤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2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法定代表人:钟赞耀,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凤侠,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大石桥市。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凤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沟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代理审判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那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