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某新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杨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35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某新,男。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新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辩护人赖昕平、王海荣,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称:1、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杨某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新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被告人杨某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