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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立刚诉鲁洪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刚,鲁洪东,李宝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622号原告:杨立刚,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告:鲁洪东,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宝岩,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原告杨立刚与鲁洪东、李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杨立刚提供鲁洪东、李宝岩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鲁洪东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鲁洪东现住址不明,杨立刚又不能提供鲁洪东、李宝岩的送达地址,应认定杨立刚起诉鲁洪东、李宝岩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立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杨立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