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立刚诉鲁洪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刚,鲁洪东,李宝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622号原告:杨立刚,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告:鲁洪东,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宝岩,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原告杨立刚与鲁洪东、李宝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杨立刚提供鲁洪东、李宝岩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鲁洪东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鲁洪东现住址不明,杨立刚又不能提供鲁洪东、李宝岩的送达地址,应认定杨立刚起诉鲁洪东、李宝岩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立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杨立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