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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庄河宏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宏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宏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传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辉,男。申请执行人庄河宏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了(2014)庄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684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元、执行费136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