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恢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樊凌与何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凌,何明,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樊凌,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何明,男,汉族,1967年5月9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76年1月4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樊凌与何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