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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财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宋冲与罗山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冲,罗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437号申请人宋冲,女,1991年6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罗山林,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山林驾驶的中原牌四轮拖拉机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3000元及刘希芳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山林驾驶的中原牌四轮拖拉机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