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书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书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565号原告:郭书华,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06675077J。代表人:朱宏伟,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弼国,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原告郭书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书华负担。审判员 易声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