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民初5521号黄清良与孟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良,孟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521号原告:黄清良,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守海,沛县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宪军,农民。原告黄清良诉被告孟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黄清良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黄清良负担。审判员 周长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