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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陆海燕、廖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燕,廖芫,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陆海燕,女,1967年8月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申请执行人廖芫,女,1995年7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郝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海燕、廖芫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2015)桂仲案字第104号仲裁裁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仲裁费28738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28839元(违约金27398元,仲裁费134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1元),其债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31元已缴纳,据此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桂仲案字第104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