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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泽松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泽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28号罪犯陈泽松,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日作出(2013)汕南法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泽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松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交罚金四千元;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泽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累犯,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