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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炯与苏州斯费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炯,苏州斯费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391号原告:苏炯,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苏州斯费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戴志成。原告苏炯与被告苏州斯费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苏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炯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超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达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