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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北屯共赢租赁站与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清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共赢租赁站,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清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301民初1318号原告:北屯共赢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北屯市。经营者:安新建,该租赁站负责人。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学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清山,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北屯共赢租赁站诉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清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纠纷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兵团法院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隶属新疆兵团十一师,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管辖,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兵团企业,住所地在兵团辖区,不在本院辖区。最高人民法院对兵团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具体规定,城区内发生的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由兵团法院管辖。本案适用特殊管辖,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疆兵团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杜金山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邹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