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宣威吉大投资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宣威吉大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号。法定代表人:吕毅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宣威吉大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球贸易中心*栋****层。负责人:浦江,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诉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宣威吉大投资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2016)冀立通字第125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茂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