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欧格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邓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欧格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邓腾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730号原告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海峡体育中心体育场检录大厅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3100067947。被告泉州市欧格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沉洲村委会工业楼一、三至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3100077311。被告邓腾宏,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欧格时尚酒店有限公司、邓腾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宏亨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聪灵速录员  叶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