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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伯永平与刘承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永平,刘承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677号原告伯永平,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刘承碧,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伯永平与被告刘承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伯永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伯永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伯永平负担。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