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伯永平与刘承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永平,刘承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677号原告伯永平,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刘承碧,女,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伯永平与被告刘承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伯永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伯永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伯永平负担。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