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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华良与吴华栋、舒明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良,吴华栋,舒明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860号原告吴华良,男,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建军,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华栋,男,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舒明伦,男,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良诉被告吴华栋、舒明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良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华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良承担。审判员  龚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