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明远与解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远,解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远,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解宝华,男,1961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李明远与解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明远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解宝华的工资,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解宝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帐户存款。二、提取被执行人解宝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工资收入。三、冻结被执行人解宝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公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