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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秀群、刘呈与陈继华、余强、龚杨、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呈,罗秀群,陈继华,余强,龚杨,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呈,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罗秀群,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继华,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余强,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龚杨,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住泸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本院在执行罗秀群、刘呈申请执行陈继华、余强、龚杨、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金额为513800元,未履行执行标的金额���51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宣沁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