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秀群、刘呈与陈继华、余强、龚杨、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呈,罗秀群,陈继华,余强,龚杨,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呈,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罗秀群,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继华,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余强,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龚杨,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住泸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本院在执行罗秀群、刘呈申请执行陈继华、余强、龚杨、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金额为513800元,未履行执行标的金额���51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宣沁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