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执异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案外人金世峰、李玉琴、原告XX与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执异156号案外人金世峰,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122198001XXXXXX。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案外人李玉琴,女,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0198201XXXXXX。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原告XX,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然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XX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世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金世峰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异议。本院认为,金世峰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撤销异议系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世峰撤销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安 智审判员 金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