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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温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748号原告:温磊,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於垚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