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翁牛特支行与王凤华、关海军、孙海燕、李青梅、李红军、关淑丽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翁牛特支行,王凤华,关海军,孙海燕,李青梅,李红军,关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020号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翁牛特支行。被执行人王凤华,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关海军,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海燕,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青梅,地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红军,地址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孙俊良。被执行人关淑丽,地址翁牛特旗。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翁牛特支行与王凤华、关海军、孙海燕、李青梅、李红军、关淑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57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凤华、关海军、孙海燕、李青梅、李红军、关淑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翁牛特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凤华、关海军、孙海燕、李青梅、李红军、关淑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翁牛特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凤华、关海军、孙海燕、李青梅、李红军、关淑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翁牛特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崇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