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时涌恺与时宗民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涌恺,时宗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4937号原告:时涌恺(曾用名时永凯),男,200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第一中学高一年级学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怡园小区。法定代理人:沈红(原告之母),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建设集团工程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怡园小区2-7号楼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78********。被告:时宗民,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一厂一矿工人,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园小区。原告时涌恺与被告时宗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涌恺法定代理人沈红、被告时宗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涌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时宗民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沈红与被告时宗民于2008年1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沈红共同生活,被告时宗民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2011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经调解,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现因原告读高中,学习、生活费用增加,现有抚养费无法满足需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被告时宗民辩称:因没有涨工资,实际收入不多,所以不同意增加至每月1500元。另外,原告现在每月所需费用达不到3000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时涌恺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二份,用以证明被告系原告父亲,2008年原告母亲沈红与被告时宗民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2011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经调解,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被告经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大庆第一中学出具的证明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时涌恺在该校就读国际班,现系高一年级学生,学费每年15000元。被告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收据、合同、学费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2016年4-6月曾经参加两个辅导学校的补课班,共产生9720元补课费(4000元+5720元=9720元)。该组证据说明原告上高中后课外学习费用还会增加。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不知到参加过辅导班,也没有亲自交钱,不承认产生过上述费用。本院将结合全案予以综合认定。证据四、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工资收入登记卡一份。该证据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第一油矿出具,显示被告时宗民2015年实际收入为64919.48元。被告认为该证据内容属实。被告时宗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理人沈红与被告时宗民于2008年1月1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时涌恺随母亲沈红共同生活,被告时宗民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2011年原告时涌恺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经调解,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现原告因读高中,学习、生活费用增加,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另查明,被告时宗民2015年实发收入为64919.48元。本院认为:被告时宗民与原告母亲沈红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子女,但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就读高中,生活及学习费用增加,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结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及原告的实际需要,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4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宗民自2016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时涌恺抚养费14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时宗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