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朝文、熊芬与被执行人黄国民、项琼珍、黄顺明交通肇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文,熊芬,黄国民,项琼珍,黄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05号申请人杨朝文,男,现住开远市。申请人熊芬,女,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黄国民,男,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项琼珍,女,现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黄顺明,男,现住开远市。申请人杨朝文、熊芬与被执行人黄国民、项琼珍、黄顺明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4.68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银行、证券、车辆等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黄国民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仲功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陈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