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成军与潘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军,潘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1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成军,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11X。被执行人:潘志浩,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013。马成军申请执行潘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潘志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成军归还欠款507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38元,由被执行人潘志浩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志浩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执行听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潘志浩欠申请执行人马成军借款本金507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垫付受理费538元,被执行人潘志浩分期归还:首期定于2016年9月27日前支付10000元(已当庭支付),余款41260元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归还3000元(该款每月10号前支付),直至还清为止,还清上述借款本金后,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潘志浩通过银行直接转帐给申请执行人马成军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分行20×××47帐号。被执行人按时支付上述款项的,该案以结案处理,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不按时履行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由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清远分行的退休工资帐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17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劲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