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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玉祥、庞玉广与庞玉川、庞玉山、庞玉良、庞玉海、庞治才、庞治友不当得利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玉祥,庞玉广,庞玉川,庞玉山,庞玉良,庞玉海,庞治才,庞治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申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玉祥,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隋万起,宁城县天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玉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玉川,住宁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玉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玉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玉海,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治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治友。再审申请人庞玉祥、庞玉广与被申请人庞玉川、庞玉山、庞玉良、庞玉海、庞治才、庞治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做出的(2015)赤民一终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庞玉祥、庞玉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郑文清审判员娜仁审判员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永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