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庆忠与闵建南、赵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忠,闵建南,赵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初1577号原告刘庆忠。被告闵建南。被告赵晓玲。原告刘庆忠诉被告闵建南、被告赵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春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庆忠、被告闵建南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庆忠请求判令:1、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相应费用。被告闵建南辩称,借款是事实,愿意在年底前归还。被告赵晓玲未到庭、未作答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庭审陈述和举、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6日,被告闵建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庆忠现金壹拾万整(100000元),于公历2015年2月16日前还款伍万整,余款伍万元于公历2015年3月17日全部还清,借款人:闵建南,2015年2月6日”。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余下借款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闵建南下欠原告10万元人民币,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且被告闵建南予以认可,扣减被告已偿还1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闵建南归还欠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率问题,因借条上明确载明具体还款期限,故被告闵建南应自每笔借款到期之后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赵晓玲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闵建南、被告赵晓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庆忠欠款9万元人民币整及逾期利息(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的逾期利率按本金5万元、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的逾期利率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率按本金9万元、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庆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闵建南、被告赵晓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罗爱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