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铁闯与平顶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闯,平顶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816号原告王铁闯,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西路北29号楼。被告平顶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南环里交叉口向南100米。法定代表人于联合,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闯与被告平顶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闯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铁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8元,减半收取12234元,由原告王铁闯负担。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王伴伴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