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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与应红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应红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081号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北路香樟名苑。负责人,徐彝统。委托代理人唐龙青,永康九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应红华,女,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徐芝婷,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被告应红华之女。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应红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学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林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