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无锡佳瑞对外经贸有限公司与张伟、耿世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耿世双,无锡佳瑞对外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世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佳瑞对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街11门牌15层1718号。法定代表人:施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伟、耿世双与被上诉人无锡佳瑞对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伟、耿世双上诉称,根据《赴日实习派遣合同》第六章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争议时,同时选择两个机构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佳瑞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伟与佳瑞公司签订的《赴日技能实习派遣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合同签字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该合同亦载明本合同在启东签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