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超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朱超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1048号原告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沿河北路B1-9#楼。法定代表人王燕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超美。委托代理人夏常青,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运营公司)与被告朱超美物业服务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毅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佳运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卫、被告朱超美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常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违规安装的商铺后门,恢复原状;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华容城市广场D区6栋116、117号临街商铺业主。2015年5月31日,被告正式入户该商铺并与原告签订了《入户声明》、《华容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修须知》及《公共契约》,随后被告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并开设“江南苑超市”。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为吸引小区业主光顾,擅自破拆该门面临小区住宅外墙,并在该外墙安装了一扇进入被告商铺的防盗门,并破坏小区绿化,修筑了一条进入被告门面的水���通道。原告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原告公司将装修押金退还给被告,表示原告已认可被告破拆该门面临小区住宅外墙安装后门的装修,且被告安装后门未对小区安保造成明显的影响,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湖南博爱置业有限公司委聘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资质的万佳运营公司为华容城市广场的前期物业管理人,万佳运营公司下设华容城市广场管理处,具体执行对华容城市广场物业的管理职能。2015年3月份,被告向湖南博爱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华容县华容城市广场D区6幢116、117号两间临街商铺。2015年5月31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管理处手中领取钥匙,签署了《华容城市广场入户声明》,并签收《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手册》、《装修指南》,书面承诺愿意遵守华容城��广场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原告作为华容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向被告送达了《装修须知》,被告作为业主与原告签订了《华容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公共契约》等。《装修须知》约定:五、装修范围:……,3、禁止擅自折移建筑物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墙体、门窗、空调孔),不得在楼板地面开槽安装水管……。七、违章装修处理办法:1、装修期间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除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华容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原告与被告作为甲、乙双方第一条约定:甲方对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车辆停泊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第二条、共有部分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天台等。第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以及给他人或其物业等造成损害和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共契约》第一条约定: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华容城市广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第二条、《公共契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契约约定列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第十八、业主不得损坏、变更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私自占有或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公共契约或有关政策��规的行为,除必须立即停止违章、违约行为外,还应照章缴付赔偿费用及违约金。被告对所购买的D区6幢116、117号商铺验收入户后,根据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向原告交纳了4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并对该临街商铺进行了装修,装修工程于7月底完毕,8月份,被告在所购商铺开设了“江南苑超市”。2016年2月3日,原告将装修保证金退还被告。2016年2月5日,原告公司巡逻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告将该临街门面外墙后窗拆除安装了一扇防盗门,并修建了一条从该门进入小区的水泥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华容城市广场入户声明》、《华容万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手册》、《装修指南》、《公共契约》、照片、押金退款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华容城市广场的前期物业管理人与被告签订《华容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公共契约》,被告亦书面承诺愿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后,原告与被告即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华容城市广场前期物业管理人有权享有前期服务协议及公共契约中约定对辖区内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的管理权,被告作为华容城市广场主业亦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公共契约》约定,被告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损坏、变更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私自占有或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等。《华容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对房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绿化等项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共有部分包括了户外墙面。被告作为华容县华���城市广场业主,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商铺作为共有部分的外墙窗户拆改为进入小区的后门,其行为违反了《华容城市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公共契约》的约定,故原告作为华容城市广场的前期物业管理人有权要求被告拆除所安装的后门并恢复原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规安装的商铺后门,恢复原状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已认可被告将临街商铺后墙窗户拆改为房门与事实不符,且原告仅作为物业管理人并无此权利认可被告将公共部分外墙窗户改装为门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超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违规安装的商铺后门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朱超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