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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花周、刘国付等与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花周,刘国付,刘海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56号之一原告:吕花周,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方城县。原告:刘国付,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海洋,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花周、刘国付诉被告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进一步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大海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诗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