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花周、刘国付等与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花周,刘国付,刘海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56号之一原告:吕花周,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方城县。原告:刘国付,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海洋,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花周、刘国付诉被告刘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进一步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大海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诗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