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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0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高超杰与丁银军、张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杰,丁银军,张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004号之二原告:高超杰。被告:丁银军。被告:张勇杰。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超杰与被告丁银军、张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超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银军、张勇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超杰申请撤回对被告丁银军、张勇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杰撤回对被告丁银军、张勇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45元,由被告张勇杰负担。审 判 长  董 怡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人民陪审员  张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