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60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高超杰与丁银军、张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杰,丁银军,张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004号之二原告:高超杰。被告:丁银军。被告:张勇杰。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高超杰与被告丁银军、张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超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银军、张勇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超杰申请撤回对被告丁银军、张勇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杰撤回对被告丁银军、张勇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45元,由被告张勇杰负担。审 判 长 董 怡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人民陪审员 张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