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闵书均与泰州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秀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书均,泰州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秀春,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闵书均。被执行人泰州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5318059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高萍。被执行人高秀春。被执行人高萍。闵书均与泰州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秀春、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泰州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秀春、高萍应偿还闵书均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由其于2016年8月20日前向闵书均支付10000元(此款抵算前期利息),于2016年12月20日前向闵书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上述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闵书均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泰州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秀春、高萍如有逾期,自逾期之日起,闵书均可就所有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上述债务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泰州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秀春、高萍在未清偿完上述所有债务前不得转让泰州市姜堰区通扬小区2#楼103室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俊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