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与李俊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李俊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53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负责人:李跃武,行长。被告:李俊宏。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与被告李俊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3.5元,保全费1132元,以上合计25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慧慧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