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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5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范旗与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旗,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旗,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893XN。法定代表人:方能斌。上诉人范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9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范旗要求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伤残津贴差额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是当初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给范旗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存在的问题,即没有按照范旗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准缴纳工伤保险,这并不是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本案中,范旗认为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未按其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要求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补足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范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