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宗轩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宗轩,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林德智,陈传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号亚华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黄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轩,男,汉族。原审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北段***号恬静园*座****室。负责人黄浩。原审被告:林德智,男,汉族。原审被告:陈传金,男,汉族。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6)陕0404民初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其他几个被告住所地也均不在咸阳市渭城区范围内;再根据被上诉人张宗轩在诉状中提出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那么本案就是纯粹的债权债务纠纷,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另外,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部分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996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宗轩答辩称,上诉人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对法律的断章取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的决算为对相关工程量的确定,该决算不产生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化,应适用承揽合同关系确定案件管辖地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称“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部分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林德智、陈传金以上诉人下属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模板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被上诉人承揽了上诉人承建的位于咸阳市民生路43号的塞纳绿洲项目部商住楼、地下室模板制作安装工程。被上诉人因履行该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属于上述规定中所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渭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张宗轩在诉状中称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本案就是纯粹的债权债务纠纷,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意见,因被上诉人只是在诉状中称就工程量进行了决算,并未主张双方就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了明确的新的协议,故上诉人认为本案是纯粹的债权债务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京选审 判 员  庞 宏代理审判员  柯彦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雅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