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011号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行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祥,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霆,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法定代表人:林诚,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诚(福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平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煌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