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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清云与王心广、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云,王心广,李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412号原告:李清云,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心广,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黎,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清云与被告王心广、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清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李清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