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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传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传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138号原告: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克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童明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