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祝文凯与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文凯,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270号原告:祝文凯,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后岑山第二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屏岩社区后岑山第二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廖松,执行董事。被告:张志权,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文凯与被告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红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志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文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承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