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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威,男。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刑满释放。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明,系被告人黄某威的父亲。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威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威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威及其辩护人黄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某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威在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大新路腾雅居a3、a4栋10号钱贷投资公司处,乘被害人肖某飞不注意时,盗取了肖某飞放在办公桌上的钱包内的一张尾数为1538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然后于6月30日在梅县区顺风车站对面的美宜佳刷卡消费了人民币35元,在梅江区金三角保健城侧的美宜佳刷卡套现了人民币4050元。2、2016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威在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大新路腾雅居a3、a4栋10号钱贷投资公司处,采用上述方法盗取了被害人廖某的一张尾数为8700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然后于7月13日在梅县区新县城新城加油站附近的美宜佳刷卡消费了人民币48元,在梅江区五洲城汽车站对面的美宜佳、梅江区剑英桥北端下的美宜佳、梅江区江南文化路美宜佳共刷卡套现了人民币6936.5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威退赔了被害人廖某人民币1600元。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威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江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被告人黄某威自首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肖某飞、廖某的陈述,证人丘某安的证言,被告人黄某威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威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威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威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威退赔了被害人廖某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