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执恢字第0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冯守付与徐州美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交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守付,徐州美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交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恢字第0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守付,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美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三公里飞龙大酒店西。法定代表人张交州,经理。被执行人张交州,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守付与被执行人徐州美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交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第0936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张交州欠原告冯守付380000元,于2014年1月1日前支付140000元,2014年3月1日前支付80000元,2014年5月1日前支付8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徐州美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2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张交州负担。”2014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冯守付以被执行人徐州美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交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71690.4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张交州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汽车一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和土地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土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恢字第0147号之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陈伟伟执行员 闫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