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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陈雅倩,肖春,周红珍,肖维根,肖平,王静,肖嘉雯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525号原告:白某甲,女,201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理人:白某乙(系白某甲父亲),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雅倩,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被告:肖春,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被告:周红珍,女,193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被告:肖维根,男,193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被告:肖平,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被告:王静,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被告:肖嘉雯,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上列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生,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甲诉被告陈雅倩、肖春、周红珍、肖维根、肖平、王静、肖嘉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白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白某甲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长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